注意: 本設備已經過測試,符合 FCC 規則第 15 部分有關 B 類數位裝置的各項限制。這些限制性規
定旨在防範安裝在住宅中的裝置產生有害干擾。本裝置產生、使用並可能輻射無線射頻能量,如
果不按照指示安裝和使用,則可能會對無線電通訊造成有害干擾。然而,按照指示安裝並不能保
證某些安裝不會發生干擾。如果本裝置確實對無線電或電視接收造成有害干擾(可透過關閉和打
開本裝置來確定) ,使用者可嘗試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來糾正干擾:
• 調整接收天線的方向或位置。
• 增大本裝置和接收器的間距。
• 將本裝置和接收器電源線插入不同線路上的插座中。
• 請諮詢經銷商或有經驗的無線電/電視技術人員以獲得協助。
未經 Bose Corporation 明確批准,擅自變更或修改本裝置會使使用者運行本裝置的權利失效。
本裝置符合 FCC 規則第 15 部分規定和加拿大工業免許可證 RSS 標準。本裝置工作時應滿足下列兩
種情形: (1) 本裝置不會造成有害干擾;(2) 本裝置必須承受任何接收到的干擾,包括可能造成裝置
異常工作的干擾。
本裝置符合為公眾闡明的 FCC 和加拿大工業輻射限制。不能與其他天線或發射器位於同一地點或
與這些裝置一起使用。
您在安裝和操作本設備時,身體應距離輻射體至少 20 cm。
符合 IDA 要求。
CAN ICES-3 (B)/NMB-3(B)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証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
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訊,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訊。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訊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裝置之干擾。
請勿嘗試拆除產品內的可充電鋰電池。請連絡本地 Bose 零售商或其他具有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拆除。
Bose Corporation 在此聲明本產品嚴格遵守 1999/5/EC 指令和其他所有歐盟指令要求中的基本
要求和其他相關規定。您可以從以下位置找到完整的符合聲明:www.Bose.com/compliance
請適當處理廢舊電池,遵守本地規章。請勿將其焚化。
此標誌表示本產品不得作為生活垃圾丟棄,必須送至相關回收部門循環利用。適當的處理
和回收有助於保護自然資源、人類健康以及自然環境。想了解更多有關本產品的處理和回
收資訊,請與當地民政部門、廢棄物處理服務機構或售出本產品的商店連絡。
監 管 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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