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注意!
依據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
功率或變更原設計
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
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
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
醫療用電波輻射性
電機設備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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