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1991 年美國電話消費者保護法案所規定,除非訊息中明確包含下列內容,否則將使
用電腦或其他電子裝置透過電話傳真機傳送任何訊息視作非法行為:在每個已傳輸頁面的
頁首和頁尾,或是第一個傳輸頁面中,必須包含傳送日期和時間、傳送訊息之企業 / 其他
實體或個人的身份、以及此類企業 / 其他實體或個人的傳送機器電話號碼。 請參閱傳真通
訊軟體文件,以瞭解有關如何符合傳真要求的詳細資訊。
I
C
NDUSTRY
ANADA
注意: 為了防止對其他授權服務或共用頻道的行動衛星系統造成電波干擾,本裝置
應在室內使用並遠離窗戶,以達到最佳遮蔽效果。 在戶外安裝設備 ( 或其傳輸
天線 ) 應受相關法規所規範。
筆記型電腦系統可能配有 ( 內建 ) 低功率的無線通訊傳輸類型裝置 ( 無線頻率 (RF) 無線通
訊裝置 ),其運作於 2.4 GHz 和 / 或 5.15 - 5.35 GHz 頻寬。 僅在使用這些裝置時才適用本
段落。 請參閱系統標籤確認使用的無線裝置。
僅在系統標籤上印有 Industry Canada ID 編號時,才可在加拿大使用筆記型電腦的無線
裝置。
操作本裝置時,請遵循下列兩項條件: (1) 本產品不得產生傷害性干擾,且 (2) 本產品必須
接受任何接收到的干擾訊號,包括可能導致裝置非預期操作的干擾。
ICES-003 條例
本數位裝置未超過 Industry Canada 無線干擾法規所設定的數位裝置無線放射雜訊 B 類
限制。
Le présent appareil numérique n'émet pas de bruits radioélectriques dépassant les limites
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 numériques de Classe B prescrites dans le règlement sur le
brouillage radioélectrique édicté par Industrie Canada.
All manuals and user guides at all-guides.com
(IC) I
NTENTIONAL EMITTER PER
RSS 210
法規資訊 -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