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 條例第 15 節
筆記型電腦系統可能配有 ( 內建 ) 低功率的無線通訊傳輸類型裝置 ( 無線頻率 (RF) 無線通
訊裝置 ),其運作於 2.4 GHz 和 / 或 5.15 - 5.35 GHz 頻寬。 僅在使用這些裝置時才適用本
段落。 請參閱系統標籤確認使用的無線裝置。
僅在系統標籤上印有 FCC ID 編號時,才可在美國使用筆記型電腦的無線裝置。
操作本裝置時,請遵循下列兩項條件: (1) 本產品不得產生傷害性干擾,且 (2) 本產品必須
接受任何接收到的干擾訊號,包括可能導致裝置非預期操作的干擾。
FCC 條例第 15 節
本產品經過測試並判定符合 B 級數位設備限制,且遵照 FCC 條例第 15 節。 該限制是為
了提供合理保護,避免在住宅內使用時引起有害干擾而設計的使用條件。 本設備會產生、
使用並發射無線電頻率能量,若您未按指示來安裝與使用,可能會對無線電通訊或電視訊
號造成有害干擾。 然而,我們無法保證一些特定的安裝方式不會發生干擾。 如果本設備對
收音機或電視接收造成干擾 ( 可經由打開或關閉本設備而確認 ) , 則使用者可嘗試利用下列
方式進行調整:
- 移動接收天線的角度或位置。
- 增加設備與接收器之間的距離。
- 不要共用設備與接收器的電源插座。
- 如需協助,請洽詢經銷商或專業的收音機 / 電視技術人員。
無線電裝置法規注意事項
注意:以下法規資訊僅適用於無線網路及 ( 或 ) 藍牙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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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
本產品符合許可使用無線裝置之國家或地區所制定之無線電頻及安全標準。 本產品是否包
含無線電裝置 ( 例如無線區域網路和 / 或藍牙模組 ),乃取決於組態。 底下的資訊適用於配
備有這類裝置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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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