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
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a、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b、2 歲以下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
內建固定式電池:「消費者不可自行拆卸內建電池,如要拆卸需請專業人士 / 維修廠
商拆卸」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