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警告
低功率電波輻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
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
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
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 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低功
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 學及醫療用 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台灣
Australia/New Zealand
JAPAN
Singapore
003-16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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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10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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