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NCC警語
應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
5.25-5.35 GHz頻帶內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限於室內使用。
本產品符合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等條文規定
1.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
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2.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委製廠商: 美商英特爾亞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7段369號20樓
電話: 02-66220708
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1)
(2)
R33025
Ro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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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ntel.com/content/www/us/en/support/articles/000054822.html
Japan VCCI Statement
Japan Radio Law Warning Statement
Japan RoHS (J-Moss)
https://www.intel.com/content/www/us/en/support/articles/000054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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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Information
使用30分鐘請休息10分鐘。
未滿2歲幼兒不看螢幕, 2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小時。